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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餐饮设施设备配置。为农村学校或教学点食堂(伙房)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厨具、餐具、餐桌椅等相关设施设备,为实施推进计划提供基本条件。
  3.加强教育指导,确保推进计划取得实效
  各相关地区政府要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县(市)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开展营养教育和监测评估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地区政府承担。
  (二)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各相关地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安排专人,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有关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和安全关,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采购、储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学生营养饮食安全。
  2.规范程序,严格资金管理。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对供餐企业和食品配送必须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食品质量。
  各相关地区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加强管理,完善资助政策。试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要按照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人员。试点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将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加以保证。中小学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要不断完善各项资助政策,建立推进计划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和学生档案,对各校受助学生人数、补助标准等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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