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3.加强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各地政府要组织督查组明查暗访,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1.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市、县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84号)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办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因监管不到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基层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在乡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和责任监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提请省人大审议出台《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3.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4.加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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