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推进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
积极适应市域城镇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积极发展城乡公交、城际公交、镇村公交,优化城市公交、班线客运、农村客运和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近郊区的城乡客运班线的公交化改造,扩大城市公交线网的通达深度和覆盖面。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与农村班线的功能与服务边界,构建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体系,实现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
(五)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坚持城市公交的社会公益性定位,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政府严格监管之下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资产重组,促进城市公交企业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法规。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实施
《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结合地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制定规范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优先城市公交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随意更改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
(三)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能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公交专用道、停靠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城市公交企业要切实加强公交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共交通设施功能及土地用途。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在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分解下达时,优先安排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