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的;
③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除外)、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
④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⑤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⑥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⑦其他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的情形的。
(2)民主评议。
①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申请材料,对本行政村内申请的农户进行审核。
②审核无误后,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排序,确定入选贫困农户名单。
③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入选农户排序进行表决确认。
④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见附件2)。
工作中要处理好民主评议结果与家庭实际状况可能不相符的问题。部分农户由于在当地“家族势力”小,或人缘关系不好,家庭虽确实贫困但民主评议可能通不过。村组干部要注意甄别,提前做好群众工作,民主评议确实没有通过的,要在入户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纳入。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农户,因人缘好,或在当地“势力”大,本人申请后往往得到通过。对此类农户,村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在入户调查中排除。
(3)公示审批。
①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农户申请书和村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统一签署意见报乡(镇)审核。
②乡(镇)以村为单位逐户进行复查。审核无误后在乡(镇)、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整理成花名册报县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对象,乡(镇)组织入户核实。
③县扶贫、民政等部门对识别出来的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审批确认并在村张榜公示。
(4)填表。
对确认的贫困农户,通知其准备相应证件(如:户口本、低保证、计划生育证、残疾证和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按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登记表及指标解释》要求,由乡(镇)培训的专门人员(包括统计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逐户填制《贫困农户登记表》,与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填写《行政村登记表》,县扶贫部门填写《县登记表》(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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