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大会推选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应有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大会。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应包括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党员、妇女、大学生村官、群众、残疾人和低保户等各方面代表,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推选成员时要充分尊重民意,注重代表的广泛性。
(2)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职责。
①充分宣传政策,通知在外务工农户;
②组织农户自主申请;
③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核实其申请内容是否属实、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
④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和排序,张榜公示,确保对象识别公开、公平、公正;
⑤确定评审结果,并由申请农户本人签字或留手印。
2.贫困农户识别确认程序。
贫困农户的确定,必须严格坚持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入户调查、村级复评、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
(1)农户申请。
农户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生活状况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村贫困户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农户为农村常住农户。农村常住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县城所在城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和长期居住在县城所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农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农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农户范围内。
申请对象为农村常住农户中的常住人口,指全年连续在家或在家居住半年以上,而且经济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人员在家居住时间虽然连续不到6个月,但收入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职工也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外一年以上(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和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或者外出一年以上与本户失去联系的人员不算作常住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宜申请:
①现有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居住房且又新建住房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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