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作业人员在野外勘察过程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作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13年底前达到现场作业人员规定的数额。
第七条 申请《岗位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企业正式职工,或与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从业人员;
(三)高中以上学历(机长可为初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四)填写《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岗位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岗位证书》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岗位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现场作业人员在《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3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一条 《岗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岗位证书》复印件;
(二)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