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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2〕1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规划局、晋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企业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企业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受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工程测量资质除外)的企业委派,在现场从事勘察作业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岗位人员。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工程勘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山西省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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