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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节能环保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建筑节能、环保产品及装备、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低速汽车排放等标准。

  (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根据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超标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及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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