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砂石土资源矿山(点)的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发部门负责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发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各区政府要立即关闭切断火工品、电力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有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国耀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局长余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吕庆端任副组长,市经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安监局、市电业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房产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涉矿各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涉矿各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各镇(街)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镇(街)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员,组织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拆除捣毁设备、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