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指导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街(镇)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工作责任状,关心社区吸毒人员的生活保障,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工作。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聘。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镇)司法所直接参与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机结合。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戒毒医疗的相关工作。指导社区卫生院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尿检、戒毒咨询等服务。要积极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扩大覆盖面,岛外选址建立一个治疗点,或依托现有治疗点采取流动送药的形式,为岛外各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要积极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办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供应手册提供指导和帮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患病、伤残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置工作。
(五)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美沙酮药物的管理,扶持药物替代治疗点建设,为社区戒毒提供必要的戒毒药物保障。
(六)财政部门要将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当地毒情形势适时进行调整,为各项戒毒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七)工商部门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就业便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群适当放低个体户工商执照申请的门槛,提供自主择业指导;指导工商巡查人员开展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以及易涉毒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利用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岗前培训等平台开展禁毒常识的宣传教育。
(九)教育部门要利用校园阵地宣传禁毒知识,开展“带法回家”、“小手拉大手”等有效促进社区戒毒的活动,关爱戒毒人员子女,帮助其家庭回归;组织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十)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探索对患病、伤残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置办法。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参与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帮助、督促并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开展帮教谈话、定期尿检、戒毒人员信息录入及年度戒断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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