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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三是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坚决整治生猪养殖场多、小、散的问题,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实施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6.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一是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

  二是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省;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福州、厦门、泉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其他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

  (三)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减排设施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是推进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重点流域沿岸0.5万吨/日)及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行业工业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三是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完善监测、执法装备,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

  一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项目,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减排目标。

  二是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保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是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和《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1〕228号),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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