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所有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取消脱硫旁路烟道和建设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的通知》(闽减排办〔2010〕33号)的要求,按期建成投运或改造完善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80%以上。
四是已建脱硝设施的机组必须确保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稳定投运脱硝设施,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
五是燃气电厂和循环流化床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100毫克/立方米的,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加装脱硝设施,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
3.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脱硝
一是钢铁、有色行业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下达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废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66号)确定的任务和时限完成脱硫脱硝工作。其中,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矿热炉脱硫设施要全面建成投运或改造完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冶炼炉窑要完成“两转两吸”烟气制酸或其他工程,二氧化硫回收率达到98%以上,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要建成投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
二是石油炼制企业要完成催化裂化装置的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工程,加热炉或焚烧炉烟气治理工程,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要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三是水泥、玻璃企业要落实省环保厅《关于下达新型干法水泥窑和玻璃炉窑脱硫脱硝任务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49号)要求。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下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玻璃炉窑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大中型玻璃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其他玻璃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
四是陶瓷工业企业要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没有条件改用清洁燃料且又相对集中的建筑陶瓷企业群,要实施集中供水煤气并进行脱硫(硫磺回收),综合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要采取低氮燃烧或者其他有效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对无法确保废气、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陶瓷工业企业,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或者限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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