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2012年度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1.5%(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5%,农业减少2%)、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农业减少1.5%以上)、1.5%,氮氧化物(NOx)与2011年持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是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等文件,坚决淘汰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铁合金、水泥、炼钢、炼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二是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要求,关停淘汰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加快淘汰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推进皮革行业整合提升。
三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汽)。其中石狮鸿山热电厂、晋江热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供汽锅炉,要在年底前淘汰。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的锅炉,要积极改用LNG或改电。
四是对淘汰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调剂给当地新上项目使用。实行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行业内重组提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排污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本行业新上项目。
五是集中供热范围内新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确需新上的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