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莲河段)二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莲河段)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1〕5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33.9268公顷(其中耕地20.0525公顷)、未利用地4.22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水浇地0.6852公顷、水田0.1989公顷、园地0.0696公顷、林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1.2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6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1公顷、其他土地0.3627公顷,东园社区水浇地1.3646公顷、水田0.1657公顷、园地0.1732公顷、林地0.0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60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12公顷、未利用土地0.3033公顷、其他土地0.0253公顷,洪前社区水浇地6.8808公顷、水田1.1134公顷、旱地0.0725公顷、园地0.8046公顷、其他农用地2.860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7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6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4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01公顷,后村社区水浇地3.0631公顷、水田0.2565公顷、园地0.6382公顷、其他农用地1.57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54公顷、未利用土地0.4917公顷,吕塘社区水浇地0.2557公顷、水田0.4779公顷、园地0.4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53公顷、其他土地1.3133公顷,茂林社区水浇地0.5774公顷、水田0.8457公顷、园地0.0428公顷、林地0.4275公顷、其他农用地0.98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3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土地0.6028公顷、其他土地0.3337公顷,霄垄社区水浇地1.4261公顷、水田0.2009公顷、园地0.139公顷、其他农用地0.45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575公顷、未利用土地0.0419公顷、其他土地0.0119公顷,钟宅社区水浇地2.3653公顷、旱地0.1028公顷、园地0.2567公顷、其他农用地2.739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19公顷、未利用土地0.3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239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3119公顷、其他土地0.425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1.977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莲河段)二期工程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