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全年完成风险监测任务2000批次以上,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评估体系,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准确、客观地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并做好处置和信息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卫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学生餐等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和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教育局)
(十九)严格落实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并对屠宰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