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市场巡查、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项目及检测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责任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
(十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年底前,县(区、市)级要全部达到标准,各区市县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3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要达到标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各有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