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
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发展改革、安监、教育和房产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
1.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各县(区)政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治理。各县区要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严格按照所建立的群测群防网络开展工作,及时补充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2.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采取多元化手段搞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力度。
3.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铁路、公路沿线滑坡、泥石流及崩塌灾害点监测检查,对危险地区要及时进行治理,保证行人、车辆安全。
4.水务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滑坡灾害的调查,对灾害易发区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各级政府、采煤沉陷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地裂缝影响区内房屋的监测巡查工作。对国家认定的采煤沉陷区内的危险房屋要按照“重险优先”的原则,分期分批脱险搬迁。对不能及时安置的居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供紧急避险疏散周转房或避险过渡期补助费;对拒绝脱险搬迁的居民,所在区政府和采沉办要依法强制组织紧急避险疏散,依法拆除危房。
6.教育部门要关注中小学校周围地质环境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灾避险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