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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1. 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实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将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方便信息的上传和下达。

  2. 坚持“三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每处灾害隐患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落实防灾、在汛期前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汛中,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的要及时开展预测预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汛前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有计划、有组织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于机理复杂的隐患点,安排资金进行勘查查证,查明形成原因,为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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