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