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