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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成果材料,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未涵盖在“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申报条件内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行业类最高奖项以及学会和协会颁发的奖项,可比照《部分奖项比照申报条件一览表》(见附表)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成果,原则上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的成果。
  已通过认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再次在申报认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在全市高级职务评审专家库中选聘3名以上同行专家(不包括申报者的推荐人)组成专家组,负责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本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申报认定条件的考核推荐条件)、公示、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
  在公示环节,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推荐人署名的《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中,原则上应按照实地考察、现场答辩,访谈了解、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市职称改办公室也可根据申报人数的多少,酌情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同年再通过特殊人才认定渠道申报认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无岗位的事业单位则不与岗位和聘任挂钩。
  第二十四条 “特殊人才认定办法”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含比照申报条件),均指申报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认定专家结合实际,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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