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至5款之一或第九条第1至5款之一者,视同达到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6至8款之一或第九条第6至8款之一者,须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附推荐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推荐意见)。
“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7款和第九条第7款中的“国家部委(局)”以及“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奖励,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号)办理了审批手续,经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评奖项目(即《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整改后奖项),具体奖项比照情况,参照《部分奖项比照申报条件一览表》(见附表)。
第十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9款或第九条第9款者,须出具项目立项申请、批复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一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0款或第九条第10款者,须出具专利或成果证书,以及针对该专利或成果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税务和销售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1款或第九条第11款者,须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出)贡献证明及专家论证材料(需论证专家署名),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三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2款或第九条第12款者,须出具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并推广应用的文件,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四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3款或第九条第13款者,须出具创新成果证明(专利、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创新评价材料(评价必须载明取得何种创新,该创新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研究处于何种阶段,是否转化投产,如投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并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的创新论证材料(附论证专家署名意见),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
第十五条 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第八条第14款或第九条第14款者,须出具重大(较大)贡献证明(重大贡献须为本行业或社会认可),并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需论证专家署名意见),且经本专业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署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