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细化我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推进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职改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2010〕212号)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应重在对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考察和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须具有较高的能力和素质,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方向知名度高,取得创造性成果,或业绩、能力、贡献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特殊人才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强化诚信承诺。对缺乏职业道德、不讲科研诚信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的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则须参照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