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承担的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形成专业品牌和规模效益。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体现公益性,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的继续教育要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三峡库区、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扶持、优惠。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设在国家级或市级园区、区域中心城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知识更新工程相关行业领域。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
㈡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㈢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教学设备,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设施或实训合作单位。
㈣有健全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㈠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认其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㈢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法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各基地每年至少要承担1000名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