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选推荐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参加休假疗养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坚持交流学习、休养身心和参观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安排领导会见、学习培训、座谈交流、健康辅导、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组织1-2期休假疗养,每期10天左右。先进模范参加休假疗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期。
第十三条 参加每期休假疗养的先进模范人数,由市公务员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每期休假疗养应配备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随行服务。
第十四条 实施休假疗养前,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研究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适的休假疗养方式,既可选择定点疗养,也可选择适当的线路进行旅行疗养。
第五章 经费安排
第十五条 参加休假疗养的先进模范从本市统一出发到目的地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参观费、授课费以及意外险等各项杂支费用等,由市公务员局承担,在市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为达到修养身心的目的,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休假疗养在坚持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同时,应保证先进模范食、宿标准高于普通的参观考察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休假疗养工作,认真开展评选推荐,指派专人负责,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参加休假疗养人员应为荣誉称号获得者本人,出发前需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报到,不得携带家属及随员。
第十九条 先进模范参加休假疗养期间应强调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工作,无故影响休假疗养正常秩序的,按违反工作纪律处理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