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推荐参加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
(一)5年内,曾参加过人力社保部、全国总工会以及国家其他部委办局组织的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的;
(二)5年内,曾被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或市总工会推选参加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的;
(三)属于《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并享受了休假疗养待遇,同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的;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后,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选推荐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评选,采取统一部署、层层申报、集体研究、评审小组审核的方式,实施步骤为:
(一)以市公务员局名义下发开展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向各地各部门分配推荐名额。
(二)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程序推荐休假疗养人选。首先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再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初审(市级部门由组织、人事处初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填写《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申报审批表》(见附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将拟参加休假疗养人员名单报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确定参加休假疗养的先进模范人选。
第七条 各单位在推荐评选中,应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确保推荐人选有突出事迹,能够保持荣誉和先进性。
第八条 休假疗养人选推荐应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重点推选在基层、工作一线和条件艰苦地区努力工作、贡献突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模范。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审核推荐人选资格时,应向所在单位了解其身体状况,要求本人签订身体健康承诺书(格式自定),并在申报审批表中注明(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