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公局发〔201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2.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申报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先进,鼓舞斗志,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先进模范的关心爱护,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关爱先进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健全完善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加强对先进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长远,统筹兼顾,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关怀与激励并重,确保社会认同、群众认可。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先进模范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参加范围
第四条 推选参加全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身体健康;
(三)曾获得以下任一奖励表彰: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满2年的;
2、获得全国或重庆市“人民满意公务员” 荣誉称号的;
3、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做出重大贡献而被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给予记二等功及以上记功奖励的;
4、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明确规定可参加我市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休假疗养的其他受奖励表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