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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集中申报设立、调整、变更、退出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集中申报设立、调整、变更、退出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的通知
(渝公局发〔2011〕19号)


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干部)处(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确保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置紧密围绕中心,在推动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发挥激励导向作用,现将集中申报设立、调整、变更、退出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项目
  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审定,2010年1月28日,重庆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办公室通过《重庆日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我市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常设项目,共143项。其中,党群系统49项、政府系统94项。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的调整,各主(承)办单位的需要对原常设项目进行调整、变更、退出或要求新设立常设项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项目应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对建设“五个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具有现实效益。
  (二)市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针对全市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工作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和承办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三)市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是针对行业性、系统性的综合工作。
  (四)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或者各地各部门拟不再开展的常设项目,要及时予以撤销或者依申请退出。
  二、严格审批项目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3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申请。……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为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各主(承)办单位需要设立、调整、变更、退出的常设项目的,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总量控制。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总数控制在143项以内。各主(承)办单位项目可以在单位原常设项目的总数内,申请项目调整、变更或退出。已保留有常设项目的部门,不再新增常设项目数量,如果确需设立新的常设项目,请同时提交原项目退出常设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不纳入评比达标表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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