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修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武政规〔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干净整洁美观的城市形象,根据《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武汉大道户外广告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为武汉大道沿线,具体范围包括:金桥大道、黄浦大街、徐东大街、东湖路梨园至双湖桥段沿线。
二、在整治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取得《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三、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
(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的;
(二)《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不符合《武汉大道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规划设置方案》,确需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五、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