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运输、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7.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8.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
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和生产厂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建筑工程工地周边;
6.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