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规〔20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本市201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11年2月2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3日(正月初一)晚12时;2月4日(正月初二)至2月17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2月17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零售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2月17日。严禁无证(照)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以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零售经营许可证(照)。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严禁销售未张贴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专用标志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