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纲要》的总体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构建和谐大连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纲要》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为载体,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总结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基本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基本要求
1.行政首长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识深刻,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纲要》贯彻落实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2.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了不同阶段的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进度要求。
3.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操作水平、执行水平较高。
4.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较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5.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三、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分类、申报、评审、验收程序
依法行政示范点包括省和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两大类。省级示范点具体包括: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市、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含县级市、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市级范点统称:大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涵盖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执法机构,下同)及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区市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大连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单位考评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评申报,并形成翔实的自评报告向市依法行政办申报。经市依法行政办进行初审考评后,统一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达到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依法行政示范点,授予“大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