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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云建办〔2011〕491号)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室):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6号)以及云南省反恐怖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全省建设部门上报反恐重点目标主要建筑数据电子版本的通知》(云反恐〔2009〕16号)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同时要加强电子档案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完整。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工程档案制作、归档和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稳妥有序地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为建设工程档案异地备份奠定基础。同时,城建档案人员要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监测、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建设单位要提高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与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建设工程档案数量、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档案由省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接收管理,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由各州(市)、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应用“云南省建设工程电子图文档案系统”完成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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