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2〕145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建设水平,改善道路绿化景观面貌,加快推进林荫道创建工作,现将已修订的《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林荫道创建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
第一条 评定目的
林荫道创建评定是落实生态型城市、践行低碳环保理念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上海市“十二五”绿化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林荫道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行道树养护管理水平,提升道路整体景观质量,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林荫道创建工作,实现道路林荫化、绿化技术标准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行道树的道路。
第三条 评定方式
林荫道创建评定工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现场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的办法。
第四条 创建条件
林荫道指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冠大荫浓,整体景观宜人,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林荫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绿荫覆盖率达90%以上;
(二)四车道(含)以下的机动车道路绿荫覆盖率应达50%以上;四车道以上的机动车道路绿荫覆盖率应达30%以上,或者应具有4排及以上且胸径大于15厘米的行道树;
(三)道路应是一个完整的路段(道路),原则上长度不小于500米;
(四)行道树树穴规格一般不小于1.5米¡1.25米;
(五)行道树应以落叶树为主,均衡种植,树种、规格基本一致。
第五条 技术要求
(一)树木养护要求。树木生长健康,无缺株、死株,无枯枝、断枝和生长不良枝;树洞、创面处理规范;树干挺直,分叉点高度基本一致,树冠圆整,骨架均匀;基本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同一整排行道树树种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