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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2〕7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全面提高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及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质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送审《报告》预审工作制度

  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对送审《报告》进行预审。送审《报告》预审合格的,由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预审合格通知。送审单位持预审合格通知,方可到厅窗口申报,转入《报告》评审备案程序;预审不合格的,退送审单位补正,厅窗口不予受理。

  二、预审工作内容

  (一)报件类

  1.检查法定报件类(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整合文件等)的齐全、有效程度。

  2.检查勘查合同。

  3.属省外勘查单位承担地质勘查/核实项目的,需检查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4.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95号),需检查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前三位编写人员必须是该单位在申报地质勘查资质时确定的勘查技术人员;省外资质单位的编写人员必须是该单位申请备案时确定的勘查技术人员。所有报告的编写人员必须亲自在报告扉页上签名。查验报告编制单位、矿业权人名称与印章的一致。

  5.检查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承诺书。

  6.对开采消耗量大于核定开采能力50%以上的,及有越界开采消耗的,需检查矿业权人的相关说明及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采消耗量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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