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教科函〔2012〕191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我厅决定近期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参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
2.以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重点,主要评估指标为:研究方向的凝炼、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坚持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研发重大成果的宗旨,同时注重实验室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3.以实验室近三年(2009-2011)的成果产出为评估依据,突出实际成效和未来发展趋势。纳入统计的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等)必须署名实验室,且成果需与实验室方向相吻合。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分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材料评审于7月进行,现场考核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1.材料评审
(1)填报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2)填报数据的时段为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
(3)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必须是本重点实验室在岗、在编人员所承担项目与获得成果。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排序前4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
2.现场考核
(1)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20分钟);
(2)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不多于5项,总时间15分钟;
(3)现场考察实验室(包括人文学术环境、重大成果演示、实验室人员座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
(4)专家组评议,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和实验室反馈。
3.评估结果的公示
对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排名前30%的确定为优秀实验室,后10%的确定为整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省教育厅开放课题,整改期满评估仍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实验室,省教育厅将给予“以奖代补”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