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务公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八)其他应检查的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文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云南省会计条例》
(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
(五)《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云财会〔2009〕32号)
三、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对象为全省各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检查工作自4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月份。各州(市)级财政、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检查内容联合部署检查工作。各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加强领导协调,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职责,研究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5月份。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完成自查,并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财政、农业部门上报《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书面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各被检查单位应按照《
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实际,对照《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自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拟出有关说明材料,连同《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自查表》、自查报告一并在5月30日前报送。逾期未报或者未如实报送,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要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
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该被检查单位、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