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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开展2012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责任)
  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九届市委十六次全会精神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2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 聚焦平台,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聚焦扶持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扶持资金与已有和正在规划申请的各类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扶持资金有明确的使用定位区分,更加注重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围绕规划,扶持重点产业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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