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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制定瑞巴派特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制定瑞巴派特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2〕45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参照外省已经制定的药品价格,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我们调整制定瑞巴派特等药品以及部分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品种价格未标明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标明生产企业的为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品种。取消丹东医创药业有限公司原研制药品资格,该企业201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本文价格执行,之前生产的按原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我委调整有关药品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全省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高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一律按照文件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全省各医疗机构销售相关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零售价格。
  五、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下发过正式文件,但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药品,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采取临时措施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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