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示证件执法的,分值4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出示证件执法的,视人次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总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4分;
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4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6.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3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3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9分
1.单位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法制工作,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分值3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建立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予以考核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进行相应考核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3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5.自觉接受法制监督机构的监督,并及时改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分值4分,否则扣4分;
6.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案件不超过10%的,分值3分,否则扣3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扣1分;
7.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4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8.自觉接受监督(人大、政协、法院、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分值4分,否则扣4分。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lar_610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