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旅游、矿山等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法规,加强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等大型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的引导作用。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等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动态监测,抓紧矿山环境的综合整治,完善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规范企业资源开发建设与运营活动。
加强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以建成宁夏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为目标,努力建设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结构稳定的生态林业体系、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林业产业体系和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富有感染力的生态文化体系。在南部山区构建大六盘水源涵养林生态体系和黄土丘陵区水保林生态体系;在中部干旱带构建防风固沙林体系;在引黄灌区建设高标准平原绿化体系;在城镇构建集绿化美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城市绿色景观体系。到201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5%,使我区森林面积稳步增长,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部门、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预案报备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环保、交通、公安、安监、水利等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开展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与综合评估工作,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增强自治区环境应急中心应急能力,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预警应急网络,分区域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及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实现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落实企业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开展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专项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
(二)全面防控重金属污染。
加强重金属企业污染源管理和监控,实施台帐管理,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进行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调查评估,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重金属企业的审批权限,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在灵武市、青铜峡市、利通区、中宁县等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于铅冶炼及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解锰等重点防控行业进行多方位的管理和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退出制度。加大重金属企业污染源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三)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开展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并落实危险化学品排放、转移登记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现有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应逐步搬迁入园。重点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建设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清单,严格执行经营许可、日常检查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监督和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地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正常运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
(四)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严格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落实核技术应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目标责任,严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销售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加强放射源日常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实施放射性物质过境运输、异地流动作业放射源跟踪预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健全全区辐射项目申报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大社会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力度,放射性废源(物)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全区环境辐射剂量率及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以内。
七、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一)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进一步推进环境管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自治区、5个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及平罗、贺兰、永宁、灵武、青铜峡和中宁6个重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和自治区环境督查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增强监察执法机动能力。
建立和完善生态与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环保员,将秸秆焚烧、畜禽养殖等环境问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特定功能区的环境执法监管。
(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保证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加强技术培训。规范、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自治区及五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及数据传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比对监测,加强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及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定期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配套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管工作。
优化和完善水、气等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点位布局,完善空气、水质自动站建设,重点增加黄河跨市断面、黄河支流、排水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点县(市)、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监测设备。扩大环境监测指标与范围,提高对细颗粒物(PM2.5)、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温室气体、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臭氧等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能力。建成我区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空气自动监测网,推进自治区级和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能力建设,加强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及汽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
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形成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增加5个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空气γ自动监测、电磁辐射自动监测和总α、β自动监测点位;推进环境空气、水环境、土壤、生物放射性水平及电磁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拓展农村、生态监测领域。在重点集镇、生态移民区开展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监测信息。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特色生态监测站。
(三)构建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及支援保障体系。完善自治区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立5个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应急指挥分中心,制定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污染源信息、专家支持和通讯指挥等系统,配备各种指挥装备、应急车辆、通讯、取证和防护设备。提高污染损害评估能力。
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统筹优势监测资源,形成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骨干,以5个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补充的应急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和水平。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
提高核与辐射污染应急能力。完善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增设石嘴山市、吴忠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子站,健全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升自治区辐射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启动并实施重点辐射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对全区在用放射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跨区域流动作业源进行GPS实时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