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继续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在逐步健全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着力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同时要注重信用监管的实效和分类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十一)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各单位要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依法核发食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健全许可证发放与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 “经济户籍库”,并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市局今年要对原有的电子备案查询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建立重要商品信息监管查询系统。此项工作第一季度已在各大超市和乳制品批发商、零售商中推行,第二季度将在中型以下超市、其他批发商中推广,争取上半年完成。
(十二)严格监管食品质量,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科学确定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抽样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充分运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妥善依法处理。
(十三)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两图一书”监管工作要求,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根据《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四、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在地方党委、政府和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责任制及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工作举措和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要切实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消费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十六)加强信息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31号),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舆情监测和处置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要按照总局《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30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范围、公布权限、审核批准程序、相关部门间信息通报要求等内容。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加强协调协作,严格督查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与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检查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将建立量化考评机制,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量化考核方案》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量化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户和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督促责任落实。
(十八)加强工作交流,严格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分别于6月5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今年上半年(截至5月31日)和1月至11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局消保科,并按照下列规定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1-8)通过电子信箱报送:1、季度性数据报送。于2012年4月2日、7月2日、9月29日和2013年1月3日之前报送8个表格的每季度数据,表格数据为本季度实际发生数,不需累计。2、阶段性数据报送。于2012年6月5日前报送1至5月累计数据,2012年11月30日前报送1至11月累计数据,2013年1月3日前报送2012年全年累计数据。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汇总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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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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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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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其中农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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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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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食品经营者
| 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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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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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捣毁售假窝点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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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已结案)
| 案 件 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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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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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值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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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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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
|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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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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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处销售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已结案)
| 案件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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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值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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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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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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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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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数量
| 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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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查处食品添加剂数量
| 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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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缔无照经营
| 户
|
|
|
10
|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 户
|
|
|
11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
12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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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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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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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安全示范店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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