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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6、对乙方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7、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建立管护台帐;对不尽责、不能胜任承包管护工作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承包管护费或终止管护合同。

  8、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管护费。

  四、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管护责任区域内公益林的巡护,平时一般每天巡护一次,防火戒严期及可能造成公益林破坏的敏感期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搞好巡护。

  2、完成巡护记录,主要记录巡护时间、路线和巡护中发现破坏公益林资源情况及乙方的处置措施等。

  3、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公益林病虫鼠害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

  6、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7、有权依据管护合同约定获得承包管护费。

  五、承包管护费及支付方式。承包管护费共计   元。每季度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   元,余额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公益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甲方可扣发当季应该支付的承包管护费,且终止管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月的承包管护费,若损失程度严重可终止管护合同,并追究乙方应负责任。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承包管护费的,乙方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管护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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