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护合同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巡山护林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合同,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及市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四到区县”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