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