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
--坚持办园主体多元原则。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力实施;积极扶持、保留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办幼儿园;积极支持、帮助、规范民办幼儿园,实现公办、民办幼儿园比例大体相当。
--坚持管理体制多层原则。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县区政府统筹管理、乡镇(街道)分层负责、县区教育部门审批主管为主,主办部门办园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资金投入多渠道原则。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多方吸聚社会力量投资,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调动多方力量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坚持师资培养多形式原则。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培养培训幼教师资,不断满足学前教育需求。同时,通过“培、招、转、聘、训”等途径,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
二、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公共资源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应按不宜大于300米的服务半径规划布点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需求,扩大城市幼儿园的覆盖面,切实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
--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一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由规划部门组织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作为开发建设的一项刚性要求,要切实强化执行力,市、县区督查室加强督查,若不按规定配建,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并限期整改落实。
--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清查回收补建工作。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规划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参与,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查回收。2012年年底前完成清查回收工作。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由领导小组监督完成补建任务,并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无法补建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于2012年上半年调查确认后,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开发商名单,教育、财政部门按应建规模和标准测算幼儿园异地建设费(包括土地费、基建费等),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政府财政部门缴纳幼儿园建设费,专项用于县区发展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