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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实施步骤

  第一步,各县区选择具有带动推广作用的建筑进行示范性改造。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的方式,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步,选择经济实力强、节能意识强、产权相对单一、节能改造达成共识的项目单位,作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进行先期改造。

  第三步,集中力量对产权分散、经济承受能力差、改造难度大的项目进行改造,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七、奖励资金的核定

  中央和各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调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等制度。加快推进供热市场化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对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形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为促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政策的拟定和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统一指导本县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2.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县区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市、县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驻兰中央、省属单位(企业)也要确定主抓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三)严格执行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考核评价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技术支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方案完成后由县区建设、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市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技术方案指导、审批。批准的技术方案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完成后各县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资金清算划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方面高标准要求、高效快捷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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