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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公告

  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9.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0.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1.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1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减半优惠。
  17.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18.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
  19.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20.节能服务企业优惠。
  21.科研机构转制减免。
  2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减免。
  2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
  2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项目。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纳税人发生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表格自行申报。
  (二)对于适用事前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三)对于适用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填报相应备案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备案材料,应对备案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申报表数据的准确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如发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不真实、不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56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事项,也应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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