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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2〕1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备案项目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明细(略)
  2. 备案项目申请文书(略)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
  一、税收优惠项目分类
  根据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自行申报管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三类。
  (一)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自行申报项目。
  (二)事前备案类项目
  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3.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4.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
  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前备案项目。
  (三)事后备案类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2.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3.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低税率。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6.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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