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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三、考核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评选方法。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评价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运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对评价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参评企业各指标项得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权重的2倍。

  3.对综合评价得分进行修正和附加,得到最终考核得分。

  (二)考核评选程序。

  1.市工考办根据每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数据情况,确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及“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最低申报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工考办组织企业自愿申报。

  2.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市工考办确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及“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预选企业,并组织专家对预选企业考核数据进行初审。

  3.预选企业经初审后,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命名表彰。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及金额。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现职领导集体。

  2.“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获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奖金来源渠道。

  1.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2.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3.在不隶属于区县(自治县)的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五、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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